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