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