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