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