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八条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