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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激励方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 第三十七条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以下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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