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