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以下情况:
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
股东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
股东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