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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第三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第五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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