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