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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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