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