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