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