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