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