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