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