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