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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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