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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七节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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