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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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