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