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发生变更的材料;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发生变更的材料;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