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1.8.3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8.3 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1.8.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8.3.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 1.8.3.2 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1.8.3.3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1.8.2.8 目录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