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1.8.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8.3.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8.3.2 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1.8.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8.3.2 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1.8.3.1 目录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