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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4.4.10

第四章 公司治理

4.4.10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4.9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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