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4.8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4.4.8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4.8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4.4.7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