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两次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第七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在谈话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参加谈话人员不得透露与谈话结果有…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根据谈话结果及时整改,纠正不当行为,中国证监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为谈话和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做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他高管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的记录。
第十一条
在执行谈话制度中发现上市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谈话记录将作为进一步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