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谈话对象在谈话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中国证监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