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

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

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

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