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三、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三、 三、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 (二)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三)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