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三、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一) 三、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