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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注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注释: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 注释: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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