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