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