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内部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暂缓受理其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 第三十四条 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