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