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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作出持续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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