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上市公司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