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