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