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含义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