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十一条 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的格式与内容,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