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 第三十一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第三十三条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第三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第三十五条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