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