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