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流通”,是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到… 第三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备… 第四条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股份转登记业务,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股票挂牌上市等程序… 第五条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H股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全流通”相关股份的买卖。 第六条 中国结算负责办理境内未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托管及结算等业务,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相关证券,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股份变动及跨境资金流… 第七条 “全流通”相关税收、外汇和外商投资等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监测资金跨境流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