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就“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流通”申请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