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0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