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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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9年)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